河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0〕30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各省辖市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省辖市或省财政直管县按3∶7比例分担,省辖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各地可在省下达资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资助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或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以下几种学生优先确定为资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学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南水北调移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名额和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由财政部、教育部按学年核定,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逐级下达。
省财政厅、教育厅在收到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我省资助名额及预算后,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省辖市的学生数进行审核,提出全省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意见。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核确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辖市或财政直管县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各地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资助比例,下达资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条 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件2),统计汇总受助学生信息,加盖学校印章后,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各普通高中根据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学生名单,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落实到受助学生,并于每年4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助学金实际发放情况,逐级上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表》(附件3)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具体比例由市、县确定。
第十六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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