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河南省卫计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文件

(二)申报条件: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二是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三是年满60周岁;四是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三)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

(四)城镇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于每年1月10日前,到到原工作单位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居(村)民委员会公示5日。每年1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初审。

   (3)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公示。每年2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单,上报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

   (4)县级审核确认公布。每年3月1日前,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抽查和汇审。每年3月15日前,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上报的城镇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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