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两项补贴
1、项目名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指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护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3、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60元。
4、申报流程
(1)自愿申请。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河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2)逐级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县(区)残联复核。县(区)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要及时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对复核合格的材料,县(区)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区)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县(区)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县(区)民政部门审定。县(区)民政部门要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区)残联并告知原因。对审定合格的,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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