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贫困人口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县贫困人口健康水平,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动精准扶贫工作开展,按照上级有关扶贫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全县脱贫期间。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补助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补助范围为县域内2014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脱贫建档立卡人口)。 

第四条 补助方式有以下三种: 

1.住院补助。住院医疗补助起付线为10000元。住院费用实行分段报销,报销比例为10000元——30000元报销30%,30000元以上报销50%。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门诊慢性病补助。门诊慢性病实行限病种、限额、按比例给予补助。为增加受益面,在现执行的慢性病中遴选出7种我县常见、多发慢性病病种,提高月封顶额度进行补偿(补助标准见附件2)。 

3.特殊困难群体再补助。补助对象为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贫困人口医疗补助等报销和民政、慈善部门补助后,仍有较大自负部分或患未纳入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医疗费较高的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凭结算凭证(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经村支部书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把关同意后,报扶贫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公室。特殊困难群体再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未报销金额的50%,扶贫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定额度后,报管理委员会研究,经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由医疗资金管理办公室发放补助款。 

第三章 补助流程 

第五条 申请流程。符合补助条件的个人或家属提出申请,村委会、乡政府确定申请人身份,填写审批表格,审核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并汇总额度,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统一上报扶贫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审核报销。扶贫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公室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后,发放贫困人口补助资金。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乡镇、相关单位要严把审核关,真正使罹患重特大疾病贫困人口享受到政策,保证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如有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浪费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此办法由扶贫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违背,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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