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生活费、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

      培训生活费、一次性交通、住宿费补贴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社〔2017〕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劳动力为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在我市务工或拟在我市务工的省内户籍农民工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

第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五条 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的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

准的办学许可或职业培训资质;

2、具备承担培训任务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教师应当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具备成人教育经验,有与当前培训内容同步的完整教案;

4、开展就业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教学经验,并有培训记录和资料;

5、能够对学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后续支持服务;

6、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

7、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

第六条 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定点认定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我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和在我市务工的省内户籍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2、农村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参加培训。

3、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凭建档立卡证明和身份证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应以就业为导向,以1-3个月的短期培训为主,复杂工种可适当延长。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培训时间按照工种分类不得低于A类160个课时、B类140个课时、C类120个课时,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习操作培训课不少于总课时的50%,课程应适当安排择业观念、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安全常识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

第九条 市定点培训机构深入乡镇农村开展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培训点应具备至少应容纳60人的培训场所。理论教室不低于80平方米,实操教室不低于150平方米,食堂、宿舍等场地不低于300平方米;

2、实操设备必须达到工种培训和鉴定条件;

3、培训场地水、电、气满足需要,安全设施应达到

相关部门要求。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台账和就业台账。培训台账记录受训人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情况。就业台账要记录学员的就业去向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就业技能培训实行结业考核制度,培训合格

者由培训机构发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初级800元/人、中级1200元/人、高级1600元/人;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未经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培训机构代为农村劳动力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请协议、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学员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学分积累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资料。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申请培训生活补贴及交通、住宿费补贴时,除具备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和学员每日学时记录。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补贴人数、金额、标准以及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等。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十五条 生活费补贴。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生活补贴,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71号)文件要求,《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濮办〔2016〕26号)文件要求,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经户籍地或居住地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并提供贫困家庭劳动力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等材料,经户籍地或居住地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培训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十七条 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条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学员管理,全面落实培训标准,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与其他就业服务机构的配合,积极帮助学员就业。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培训质量监管,

要统一使用全市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人脸考勤人数与监控影像人数应达到一致。

第十九条 结合一卡通开通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学时积分制,取消开班审批和点名制,实行网上注册、报班、审核、视频监控等措施一条龙网上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的审核,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1、利用发钱、发物等形式诱导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的;

2、私刻印章,伪造证件及相关材料的;

3、培训人数与监控人数不相符的;

4、夸大招生宣传,与事实不符的;

5、培训机构将同一培训班次,多次或向多个部门申报补贴的;

6、培训行为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骗取、套取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培训工作、不遵守培训相关规定、培训合格率低于80%,培训合格后就业成功率低于5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本地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培训机构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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