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培训补贴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就业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培训规范化建设,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的,根据《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豫人社就业〔2012〕25号)、《濮阳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濮人社〔2012〕213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将对2017年度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认定遵循“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合理布局”的原则。
二、认定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技工(技术)学校、职业学校(院)、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成人教育中心和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单位以及其他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
三、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如人社、教育、卫生、交通、安检等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二)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能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三)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师资力量和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的教学计划和教材。
1、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主要包括理论教室和实训场地;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2、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理论课教室。教室要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和满足理论教学需要的基本设施。
3、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实训场地。实训场地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有充足的实训工位,实训操作场地满足职业标准要求,工位间距满足操作、生产的要求;有满足培训专业(工种)实习教学、技能训练需要的配套设备设施。
4、具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要建立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占教师队伍总数的1/2以上,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实践,具备成人教育经验,有与当前培训内容同步的完整教案。配备不少于2个专职职业指导人员。
5、有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具有与培训专业(工种)相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自编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具有规范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有规范的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籍管理、学生管理、学员考核鉴定、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社会信誉良好。
(五)开展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经验,熟悉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并有培训记录和资料,能够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六)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能够对学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后续就业创业服务。
(七)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且近三年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四、需提交资料
(一)濮阳市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及申请报告。
(二)公办机构需提交市编办下发的编制文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民政部门的登记证书、企业单位需提交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证明,培训机构需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专业办学许可证明,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的有关协议。
(三)提交申请开设的就业技能定点培训专业(工种)名称。
(四)教学场地证明文件。自有教学场地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教学场地出具租赁合同(租期3年以上);符合申请开设专业需要的办公用房、专业理论教学场地、实习场地和实验(实习)设备等出具详细清单和图片资料(含电子版)。
(五)与申报专业相对应的专兼职教师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培训专业资格证、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列出重点专业与重点专业的师资情况。
(六)上一年培训业绩(参加人社部门培训的提供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合格人数、就业人数等;参加社会培训的提供培训专业、培训人数、鉴定人数、收费标准、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七)有关管理制度(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
(八)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认定程序
各县(区)凡具备认定条件的就业培训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向本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对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材料、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综合情况进行初步评审,并将初审结果及初审通过的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市直培训机构按同等条件、程序及要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六、工作要求
(一)全市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最终认定,农民工工作科、职业能力建设科等相关科室予以配合。
(二)全市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组织认定批准后,方可申请2017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根据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就业、管理等情况实行分级动态管理,综合评出A、B、C三个等级,A级为教学软件设备良好、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管理规范;B级为教学软件设备较好、培训质量较高、就业效果较好、管理较规范;C级为教学软件设备较差、培训人数少、培训质量低、就业效果差。建立退出机制,取消C类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四)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统一为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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