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710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按照60%、20%、10%、10%的比例负担,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2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补助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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