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豫财办教 [2007]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  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3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  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分担标准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l元/天、初中生1.5元/天;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l元/天。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分担标准将本级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补助名额。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各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各地可在省下达补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助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

    第六条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格式见附件l),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格式见附件2)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六)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审定和批复受助寄宿生名单,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秋季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逐级下达到各有关学校。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编制下达全省分县分学期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将中央下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学期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二)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将本地区本学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县(市、区),同时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划入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助名额和补助标准,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部直接支付到各有关学校,不得结转、抵顶下一学期补助资金。

    第九条  有关学校按照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生名单,将本学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现金或银行存折(卡)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发放花名册(格式见附件3)经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应在学校收到资金和受助寄宿生名单批复后的5日内完成。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管理;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下达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监督有关学校发放寄宿生生活费,防止截留挪用。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补助对象;组织发放寄宿生生活费,严禁挪用挤占滞留;建立健全受助寄宿生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补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资金筹措管理不到位、截留挪用资金,不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发放,保证受助寄宿生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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